问题 | 房屋买卖税费政策是什么? |
释义 | 房屋买卖税费有很多政策,现在我选择几个对买卖双方都比较重要的政策,介绍一下:当购房人所购房屋是其首套房屋时,他所要缴纳的契税是有很大优惠的,二套房是按照成交价格的百分之三收取的,但首套房由于面积不同,虽然缴税比例不同,但都要比百分之三这一比例低不少。缴税多少和房屋是否是普通住宅也有关,如果是普通住宅,当房屋购买超过两年时,是免征增值税的,如果是非普通住宅,即使购买时间超过两年,也要按照两次交易金额的差价收取一定比例增值税,如果未满两年,缴税金额会更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二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第五条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六条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第八条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条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本条例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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