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1、对个人来说,曾用名指本人在读书和工作期间曾经使用过的名字。后来因为各种原因改名了,之前的名字就是曾用名。 2、中国公民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薄上登载的“曾用名”项目和户口迁移证上登载的“别名”项目均应填写为公民过去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的姓名。 3、公共场合、正式场合、身份证等只能用现用名。私下可以用曾用名。 4、曾用名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二、姓名变更手续: 具体办理事宜可由本人向申报户口登记地派出所户籍科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一、曾用名的作用: 曾用名公证为的是两个名字属于同一个人,例如你的出生证明上名字是 A,大学毕业证书上的是 B,那么曾用名公证就是为了证明 A 和 B 是同一个人的两个名字,之前叫 A 后来改为 B。 二、曾用名做公证要提交如下材料: 1、身份证。 2、户口本。 3、派出所出具的其曾用名二者是同一人的证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