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2023民法典的技术合同价款、报酬及使用费有哪些规定 |
释义 | 民法典对技术合同价款、报酬及使用费的规定包括支付方式的约定,可以一次总算、一次总付或一次总算、分期支付。技术中介合同的特点是服务目的的明确、全程提供服务以及以技术知识为基础的媒介和组织功能。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的技术合同价款、报酬及使用费有哪些规定 技术合同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的支付方式由当事人约定,可以采取一次总算、一次总付或者一次总算、分期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四十三条【技术合同定义】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第八百四十四条【技术合同订立的目的】订立技术合同,应当有利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研发、转化、应用和推广。 第八百四十六条【技术合同价款、报酬及使用费】技术合同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的支付方式由当事人约定,可以采取一次总算、一次总付或者一次总算、分期支付,也可以采取提成支付或者提成支付附加预付入门费的方式。 约定提成支付的,可以按照产品价格、实施专利和使用技术秘密后新增的产值、利润或者产品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成,也可以按照约定的其他方式计算。提成支付的比例可以采取固定比例、逐年递增比例或者逐年递减比例。 约定提成支付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查阅有关会计账目的办法。 二、技术中介合同特点是什么 一是技术中介是为特定目的进行服务。即仅指中介方为委托方与适当的第三方订立技术合同,并对履行合同提供服务所进行的活动。 二是技术中介合同的中介方(受托人)是对全程提供的服务。技术中介合同的中介方不仅要为当事人订立技术合同进行联系、介绍、组织工业化生产,而且要为当事人履行合同提供一定的服务,包括保守当事人的技术秘密、承担合同约定的协作事项和在当事人发生争议时的调节等等,此协助义务的内容以合同的约定为依据。 三是技术中介的中介方是以技术知识提供的服务。以科技知识为基础的媒介和组织功能,是技术中介方区别于居间人的又一重要特征。 结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技术合同价款、报酬及使用费的支付方式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一次总算、一次总付或者一次总算、分期支付等多种方式。技术中介合同的特点在于为特定目的进行服务,中介方全程提供服务并以技术知识为基础。这些规定和特点为技术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章 技术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八百四十五条 技术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项目的名称,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履行的计划、地点和方式,技术信息和资料的保密,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配办法,验收标准和方法,名词和术语的解释等条款。 与履行合同有关的技术背景资料、可行性论证和技术评价报告、项目任务书和计划书、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以及其他技术文档,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技术合同涉及专利的,应当注明发明创造的名称、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申请日期、申请号、专利号以及专利权的有效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21修正);第三章 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 第三十八条 国家培育和发展统一开放、互联互通、竞争有序的技术市场,鼓励创办从事技术评估、技术经纪和创新创业服务等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引导建立社会化、专业化、网络化、信息化和智能化的技术交易服务体系和创新创业服务体系,推动科技成果的应用和推广。 技术交易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章 技术合同 第三节 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 第八百六十五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仅在该专利权的存续期限内有效。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人不得就该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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