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供应商的投诉逾期未作处理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第五十七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五十八条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十一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供应商的投诉逾期未作处理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政府采购当事人回避情形 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一、招标代理机构的业务范围是什么 凡符合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社会中介机构,均可以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或其省级分网站上免费登记进入代理机构名录。代理机构名录登记的代理机构均可获取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中的专家抽取。代理机构应当具备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所需的评审条件和设施,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代理机构应当提高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拟定合同文本和优化采购程序的专业化服务水平,依法做好信息发布、评审组织等采购工作,评审活动应当全程录音录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