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不适用 小额诉讼程序 审理的案件范围是: 1、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 2、涉外民事纠纷; 3、知识产权纠纷; 4、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 5、其他不宜适用一审终审的纠纷。 小额诉讼案件的上诉和再审:不得上诉:实行一审终审。小额诉讼案件的再审:管辖法院: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对小额诉讼案件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以规定的事由(即通常的再审事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应当裁定再审,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五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