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故意伤害或过失致人重伤的认定标准是哪些? |
释义 | 1、故意伤害(重伤)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其特征主要表现为:本罪侵犯的客体为他人的健康权利;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地故意实施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本罪主体为已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本罪主观方面具有伤害的故意。 2、过失致人重伤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致使他人受重伤,而刑法又没有另外规定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为他人的健康权利;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的行为给他人的身体造成了重伤;本罪主体为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于自己的行为造成他人重伤,是出于过失。 3、意外事件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危害结果,但主观上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因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故而不认为是犯罪。 三、故意伤害罪(重伤)、过失致人重伤罪、意外事件的区分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主要是看行为人及其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所规定的四个要件,即主体、主观、客体、客观方面的要件。 (一)故意伤害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的区别二者在客观和客体方面具有一致性,都是实施了伤害他人身体、致使他人受重伤的行为,都侵犯了他人的身体健康权。二者区别主要在于: 1、主体方面。故意伤害罪(重伤)要求必须是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而过失致人重伤则要求为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但实践中因为刑事责任年龄问题而导致案件在故意伤害与过失致人重伤的定性方面存在争议的情况不会出现,故此点对于公诉实务中对二者进行区别的意义不大。 2、主观方面。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方面即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的心理态度。犯罪故意由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构成,而依据意志因素的不同,犯罪故意又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表现为希望、积极追究危害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表现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既不积极追求又不反对、听之任之的态度。过失致人重伤罪的主观方面即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犯罪过失依据内容的不同而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二者都要求行为人在行为时负有预见到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的义务,并具有预见的可能性,疏忽大意的过失中行为人是没有预见到、更反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过于自信的过失中行为人是已经预见到但轻信能够避免也反对危害结果的发生。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上内容丰富、复杂,因此,它成为实务中区别二罪的主要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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