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期限为三个月。 1、不动产物权变动所需要的条件尚未成就时,为限制债务人处分该不动产可以由请求权人向登记机关申请进行预先登记。 2、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不再发生效力。 一、不动产登记流程 1、登记申请。尚未登记的和继承、遗赠、产权发生改变的不动产由当事人到不动产登记组织办公场所提议登记申请。 2、提交手续。包括当事人的身份证明、不动产的产权和来源证明等。 3、受理。登记组织接到申请以后要对产权资料进行核实,而且对于房地产、土地附着物等进行实地查看核实无误以后登记。 二、不动产登记范围 1、住宅房屋。住宅是人们寓居的房屋,和我俩的生活息息相关。房屋作为不动产登记国家能够了解人们的寓居要求、生活水平等信息,对国家保障民生起到引导作用。 2、商业房屋。就是不是用来寓居的房屋,包括工业厂房、门市、用来出租的房屋,这些房屋国家会适当收税的。 3、土地。我国的土地所有权为国家所有,但是土地的使用权、开发权、集体土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等等都应该登记的。包括山林、草原、沙滩、矿山、牧场等。 4、海域使用权。海域开发、养殖等使用权需要登记。 5、探矿权和采矿权。探矿权和采矿权以非实物形式成为不动产登记的爱人。 三、物权登记的法律效力 登记的公示力:所谓公示,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登记的形成力:登记的形成力,又称物权变动的根据效力,是指登记具有使基于法律行不动产登记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能否生效的效力。登记的推定力:登记的推定力又称权利正确性推定效力,是指以不动产登记簿上所记载的当事人的权利内容为正确不动产权利的效力。登记的公信力:登记的公信力是指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在法律上推定其为真正的权利人,如果以后事实证明登记记载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的物权相同的法律效果。也就是说,不动产登记簿所记载的权利推定为真正的权利,并赋予其公信力,基于登记的公信力,即使登记错误或遗漏,因相信登记正确而与登记名义人进行交易的善意第三人,其所得利益仍将受到法律的保护。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