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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预抵押登记是否有优先受偿权
释义
    预抵押登记没有优先受偿权。申请预抵押登记后,没有正式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没有成立,所以是没有优先受偿权的。
    优先受偿权是一种法定优先权,享有优先受偿权之人得以对一定标的物处置后所的对价,优先于就该标的物价值有权利主张的其他人获得清偿;其权利基础为担保物权,债权人通过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优先受偿权范围的界定如下:
    1.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工程的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利润和税金属于优先受偿范围。
    2.承包人、实际施工人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应当支付的违约金等不属于优先受偿范围。
    3.承包人、实际施工人请求确认对建设工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不予支持。
    4.民法典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有权就抵押的财产优先受偿。因此在开发商无法偿还借款时,贷款机构作为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优先于其他物权人受偿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一条 【预告登记】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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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 13:38: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