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毒品犯罪死刑的适用标准:
 1、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
 2、具有毒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武装掩护毒品犯罪、暴力抗拒检查、拘留或者逮捕、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等严重情节的;
 3、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且没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