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执行证书错误的救济措施有哪些 |
释义 | 法律分析:执行裁定错误时的救济: (一)针对执行措施裁定,以行政复议形式纠正。 (二)对执行程序的裁定,小编认为作出这种裁定是法院单方面行为,不涉及裁定的相对人。如发现确有错误,法院迳行修正即可。 (三)对涉及实体的裁定,可建立类似于审判监督程序的执行监督程序。这种裁定因是司法权性质的执行行为,也必须用司法权性质的行为进行纠正。 执行监督程序的内容应包括: 1、有权引发执行监督程序的有当事人、本院院长、上级法院。如此类裁定确有错误,由法院审委会讨论决定。法律规定检察机关有权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其针对的是审判程序作出的裁判,抗诉行为是诉讼行为,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检察院应派员出庭,而法院作出涉及实体的权利的裁定,不存在开庭,故在此检察院无权提起抗诉。 2、纠错程序具体表现为公开、公平的听证程序。如前所述,执行阶段不可能按照审理程序进行纠错,但既然是司法行为,就应当有符合公开、公正、独立等司法行为规则的程序。笔者认为听证程序是较为理想的选择。具体而言,就是一旦涉及实体权利的执行程序确有错误进入执行监督程序后,执行法官另行组成合议庭,采取听证会的形式,由当事人在听证会上遵循公开、平等、完整、自愿的原则进行陈述、举证、质证、辩论,合议庭通过听证调查,重新评议作出裁定。如果是一审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由一审法院按执行监督程序重新裁定,不服该裁定仍可上诉;如果是二审法院的裁定,二审法院重新裁定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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