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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协议离婚有哪些缺陷
释义
    协议离婚的缺陷是:1.由于的内容违法,将来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或被撤销;2.协议离婚的适用范围较窄,受到多方面因素的限制;3.离婚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4.离婚协议中在处理实际细节问题时缺乏操作性。
    一、杨浦区民政局的代理离婚流程
    协议离婚要经过夫妻之间的友好协商,两方都有意愿进行离婚,而且要签订离婚协议后,离婚协议书上要表明在有子女的情况下的子女归属问题,财产分割问题等等的解决结果,才可以携带材料去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所需材料如下:
    1.证明自己身份的相关证件身份证、户口本等;
    2.所持有结婚证;
    3.夫妻两方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书;
    4.夫妻两方自己一个人的1寸近期免冠半身照两张。
    二、去哪里办离婚
    协议离婚要经过夫妻之间的友好协商,两方都有意愿进行离婚,而且要签订离婚协议后,离婚协议书上要表明在有子女的情况下的子女归属问题,财产分割问题等等的解决结果,才可以携带材料去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所需材料如下:
    1.证明自己身份的相关证件身份证、户口本等;
    2.所持有结婚证;
    3.夫妻两方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书;
    4.夫妻两方自己一个人的1寸近期免冠半身照两张。
    三、婚前协议无效的有什么
    婚婚前协议无效的情况如下:
    1、口头约定AA制没用,白纸黑字写清楚才有效。口头约定AA制很难取证,最好写下书面协议。财产约定只需书面签订即符合形式要求,并不要求经过公证处公证。当然,公证处会尽量排除协议无效的情形,因此经过公证的协议效力更难受到挑战。
    2、被逼签订的协议无效,得双方平等协商后签订。既然是协议,必然要求双方平等协商后签订,保证协议的内容是双方的真实意愿。但如果一方不同意签署,另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协议的效力无法得到法院确认。
    3、明显不公的协议可以撤销,被撤销后自始无效。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法院变更或者撤销。
    4、限制人身权的协议无效,只能约定财产和债务。婚姻关系是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混合,财产协议中很容易出现和人身属性有关的内容。
    5、处分他人财产的无效,只能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处分他人财产的协议无效,在签协议时要先明确财产范围。
    6、只约定静态财产不够,得考虑财产转化和收益。无论婚前协议还是婚内财产约定,真正发挥作用可能都在离婚之时,因此签署财产协议必须考虑将来可能发生的财产变化,确保在较长的时间内都适用。在协商时不仅把已经取得的财产约定在内,还应考虑财产转化和收益问题。
    7、借协议逃避债务不行,协议只在夫妻之间有效。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因此财产协议在夫妻双方之间有效,但是如果想通过来协议逃避债务则未必能如愿。如果无法证明债权人知道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的,则这个约定无法对抗债权人。
    8、财产约定和赠与不同,若是赠与房产需要过户。财产约定和赠与都涉及夫妻之间财产的无偿转移,但是二者之间又有不同。如果是将一方所有的房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将会被认定为赠与。根据法律规定,赠与不动产的,在产权变更登记之前都是可以撤销赠与。因此,如果属于将一方所有的不动产赠与另一方,应进行产权变更登记,而不是签了协议就万事大吉。
    9、财产约定和离婚协议不同,后者离婚登记才生效。夫妻之间还有一类常见的协议叫离婚协议,是以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财产约定和离婚协议的区别在于财产约定只要双方签署即生效,但离婚协议需在夫妻双方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后才生效。如果签订离婚协议后一方反悔,未办离婚手续的,则离婚协议并不生效。因此,如果双方感情出现问题但并未考虑马上离婚,建议签署财产约定而不是离婚协议。离婚协议写得再完美,没有办理离婚手续都是白搭。
    一、婚前协议有效需满意以下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婚前协议要注意的事项具体如下:
    1、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2、明确规定婚前财产范围;
    3、明确婚前财产婚后共享的比例;
    4、准确描述财产;
    5、设定清楚婚前财产生效的条件、时间;
    6、男女双方必须签字并且注明时间。
    总之,婚前协议无效的情况有行为人虚假意思、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婚前协议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婚前协议无效、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婚前协议无效、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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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4:3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