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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理解禁止经营者使用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
释义
    具体而言,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主要指经营者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单方制定的对消费者明显不利的条款,其范围可能涉及合同的缔结、变更、履行及合同的解释方法和争议的处理机制等各个环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立法过程中,有意见提出,实践中存在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绑架”消费者的情形,如某些智能手机内置消费者无法删除的恶意软件,该类软件在设计上隐藏强制交易条款,消费者必须点击同意,才能正常使用手机的通讯功能。2013年4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关于加强移动智能终端进网管理的通知》,要求移动智能手机生产企业不得在移动智能终端中预置具有以下性质的应用软件:一是未向用户明示并经用户同意,擅自收集、修改用户个人信息的;二是未向用户明示并经用户同意,擅自调用终端通信功能,造成流量消耗、费用损失、信息泄露等不良后果的。鉴于该类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的情形多采用格式条款的方式进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有关格式条款的规定中特别增加了一项禁止性规范,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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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 18:1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