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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
释义
    省城市规划区内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维护、使用及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解决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相关工作。
    修建防空地下室应当坚持长远建设与平时使用相结合、战时防空与城市防灾相结合、合理布局与完善功能相结合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军事机关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在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按本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或者修建面积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但建设单位必须按应建建筑面积和规定标准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就近易地修建。
    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一)结构完好;
    (二)内部整洁、无渗漏水;
    (三)构配件无锈蚀、损坏,防护设备设施性能良好;
    (四)通风、给排水、供电、消防系统工作正常;
    (五)进出道路畅通,孔口伪装和地面附属设施良好;
    (六)防汛设施安全可靠;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标准。
    【法律依据】: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军事机 关的领导下,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计划、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 有关的人民防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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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16:3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