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仲裁案件管辖权异议处理办法 |
释义 | 当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管辖权存在异议时,应在答辩期满前以书面方式提出。仲裁委员会会审查当事人的异议,若成立,案件将转移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并向当事人发出书面通知。 法律分析 对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管辖权存有异议时,应当以书面的方式在答辩期满前提出。对于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进行审查,若异议成立,案件会被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同时当事人会收到书面的通知。 拓展延伸 劳动仲裁案件管辖权异议解决机制 劳动仲裁案件管辖权异议解决机制是指在劳动仲裁过程中,当涉及到管辖权异议时,为了确保公正、合法的解决争议,制定了一套具体的处理机制。根据该机制,当一方对仲裁庭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时,仲裁庭将会进行审查和决定。首先,仲裁庭将收集双方的异议理由和证据材料。然后,仲裁庭会进行详细的调查和研究,以确定是否有管辖权异议存在。最后,仲裁庭将作出明确的裁决,确认管辖权或者将管辖权移交给其他有合法管辖权的仲裁庭。这一机制的实施旨在保障劳动仲裁案件的公正性和合法性,确保争议得到妥善解决。 结语 劳动仲裁案件管辖权异议解决机制确保了争议的公正合法解决。当事人应在答辩期满前以书面方式提出异议,仲裁委员会将进行审查并移交有管辖权的仲裁庭。该机制通过收集异议理由和证据材料,进行调查和研究,最终作出明确裁决,保障了劳动仲裁案件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法律依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条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仲裁委员会应当审查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异议成立的,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书面决定驳回。 当事人逾期提出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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