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同居结束后,财产纠纷可以通过协议解决,无法达成可以通过第三方调解或提起诉讼解决。1994年2月1日之前的同居关系,个人财产不分割,共同财产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1994年2月1日之后的同居关系,个人财产不分割,共同财产按共同共有的方式处理,以照顾子女和无过错方的利益为原则。同居财产纠纷一般可以通过协议解决。如果协议无法达成,可以通过第三方调解或提起诉讼解决。对于1994年2月1日之前的同居关系,个人财产不予分割,共同财产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具体情况判决,以照顾子女和无过错方的利益为原则。而1994年2月1日之后的同居关系,个人财产不分割,共同财产按照共同共有的方式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
该内容由 杨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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