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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动合同上没有写日期是否合法?
释义
    这当然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这些要素是签订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你可以要求单位注明。
    如公司不予理睬。你可以看做是一个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起始时间可以依据你入职登记的时间或者领工资的时间确定,也可以依据缴纳社保的记录确定。
    不过,你如果想解除劳动合同,可以提前一个月通知书面通知单位!如公司提出你可以要求按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条款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1、无有效期限的合同在现实生活中是存在的,也是有法律效力的,一般来说这种合同的起始时间从签定合同时生效,对于长期合同、永久性合同等可能是无限期的,没有效期是可能的,如果确实需要有个合同期限时,可根据需要签定补充合同来规定什么时间为有效时间;
    2、但有时间性要求的合同必须有合同履行的有效期限,现行的劳动合同一般都应该有合同期限,但录取合同往往只对录取约定,具体上岗时要重新签定合同制合同的,那时一定有合同期限规定了
    3、最后回答“公司签这样的合同是否违反劳动法”,如果你是新职工那这个合同是不符合劳动法精神的,因为:新的用工制度是合同制用工,必须签定有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永久性合同可不规定用工期限只适用劳动法以前的老职工,你的个体情况不知道,但无论怎样,你的那个合同是有效的,公司与你签定永久性合同你如果不愿意,完全可依劳动法提出改为合同工,或提出自己无权享受“老人老政策”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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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5 3:4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