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以下内容: 1、主债权,是指主合同中约定债务人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不包括主债权产生的利息以及其他因主债权产生的附随债权; 2、利息,是指在实现质权时主债权的已届清偿期的一切利息,利息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但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约定过高的利息,否则法律不予保护; 3、违约金,是指主合同当事人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给付对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4、损害赔偿金,是指债务人未履行合同,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务人应当赔偿的金额; 5、质物保管费用,是指质权人占有质物,在保管质物期间所支出的费用,如对质物进行必要维护所需费用,动物作为动产出质时对动物进行饲养所支出的饲料费等; 6、实现质权的费用,是指实现质权时所需的一切费用,如质物估价的费用、质物拍卖的费用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九条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