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重复处理和复议维持的区别 |
释义 | 法律分析:重复处理,即,原告因原行政行为超诉讼时效后,申请原机关或其上级机关重复审查,复审机关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处理行为。复议维持,则一定是上级机关经过复议维持原行政行为对原告的结果,即不改变原告的权利义务。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被前诉裁判所包含。 第一百三十三条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包括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情形,但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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