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复议维持的几种情形 |
释义 | 复议维持的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决定予以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其违法: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行政复议机关违反本法规定,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受理仍不受理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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