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票据抗辩事由如下: 1、以票据不符和法定的形式要件而无效所主张的抗辩。 2、票据权利无法行使。 3、特定的持票人欠缺或丧失受领票据金额的能力。 4、特定的持票人取得票据时不符和法律规定的条件。 5、特定的持票人欠缺形式上的受领票据金额的资格。 6、因继承税法赠与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人,其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前手的权利。 7、特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向特定债权人行使的抗辩原因主要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原因关系。 一、借款合同纠纷与票据纠纷可以同时起诉吗 借款合同纠纷与票据纠纷能同时起诉。两者是独立的。虽然两种关系是独立的,但两种关系之间仍然有一定的联系: 1、票据关系的发生总是基于票据的基本关系。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即基本关系; 2、票据关系一旦形成,就会与基本关系分离,基本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没有影响。只要票据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票据关系就是有效的。债务人不得以无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关系为由进行辩护,除非持票人是违约的直接债权债务关系人; 3、票据关系因某些原因失效,不影响基本关系的有效性。 二、票据的法律特征有: (1)票据是设权证券,证券权利因作成证券而创设。 (2)票据是债券证券。票据权利人对票据义务人可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3)票据是金钱证券。票据以一定的金钱为交付标的。 (4)票据是流通证券。票据通过背书或交付而转让,在市场上自由流通。 (5)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权利的成立,不必以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原因关系的成立为前提。 (6)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上所创设的权利和义务,均依票据上记载的文字内容来确定。 (7)票据是要式证券。票据必须依法定形式制作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8)票据是占有证券。任何人欲主张票据权利,就必须实际占有票据。 (9)票据是提示证券。票据权利人请求付款或行使追索权时,必须向义务人提示票据。 (10)票据是返还证券。票据权利人在实现票据权利后,必须将票据返还给义务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