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法院开庭,被告不出庭的后果是法院可以依法作出缺席判决;被告有可能败诉;但是如果被告必须到庭的,则法院可以再次向其发送传票,经两次传票传唤,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采取拘传的强制措施。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