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当原公司不存在的时候,那么其债务也是要偿还的。具体而言,如果公司被吸收了,那么就需要由后来的公司进行偿还,具体而言即如果受让方在公司转让的时候已经买断了原公司所有的资产和债务,那么所有的债务应该由受让方全部承担。因此原公司的债务依然是存在偿还可能的,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