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解答: 办理材料包括:(一)原户籍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二)公积金所有权人本市同行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储蓄卡;(三)配偶代为申请的,还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配偶有效身份证原件;(四)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委托书原件、代办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