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邓文军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宴请。违反生活纪律,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恶劣影响。邓文军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滥用职权犯罪。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三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也不得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二)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的;(三)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四)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五)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