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安置房的使用没有年限,只有其占有的土地有70年的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 土地使用权 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 国有土地出让 的最高年限按用途分:居住用地为7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为40年,综合或其他用地为50年。所以取得房产证后,安置房的 土地使用年限 是70年。 安置房土地 证年限到期,土地使用权因 土地使用权出让 合同定的使用年限届满、提前收回或土地灭失等原因而终止。 土地使用权期限 届满。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但应依法重新签订。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五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限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