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参公人员不一定都有执法权,不一定公务员才能拥有行政执法资格证。有的单位执法是受委托或者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其单位性质不一定是行政机关,其行政执法人员也就不一定是公务员编制。这类单位不一定是公务员或者参公编制,主要以事业编为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九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调查决定、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调查、执行的(二)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三)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四)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五)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的(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以哄闹、冲击法庭等方法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七)对人民法院审判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调查和执行的人员恐吓、侮辱、诽谤、诬陷、殴打、围攻或者打击报复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罚款、拘留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