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口头遗嘱的定义及如何订立?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口头遗嘱的定义和订立条件,包括遗嘱人必须处于生命垂危或其他危急情况下,并且无法以其他形式订立遗嘱。同时,至少需要两名见证人在场作证,并且口头遗嘱的内容无法修改。然而,口头遗嘱的真实性相对较低,一旦危急情况解除,遗嘱人能以其他形式立遗嘱的,口头遗嘱即失效,即使未以其他形式立遗嘱,口头遗嘱仍然无效。 法律分析 什么是口头遗嘱?如何订立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是指在危急情况下所立的遗嘱。但在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立口头遗嘱须具备一定的条件。首先,遗嘱人有生命垂危或其他危急的情况。如在正常情形下,遗嘱人不得以口头遗嘱的形式处分其财产。其次,因该危急情形,遗嘱人无法以书面遗嘱等形式订立遗嘱。凡遗嘱人能在该情形下,以自书、代书、公证等方式订立遗嘱的,不得口头遗嘱。再次,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其目的在于保证口头遗嘱的真实性。 口头遗嘱的程序:遗嘱人在生命垂危等危急情形下,找到两名以上的见证人在场,由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见证人可做记录,但记录内容因危急情形,遗嘱人无法修改、更正。见证人也可不做记录,以见证人记忆的为准。 由于口头遗嘱是因危急情形不能采用其他遗嘱形式的情形下不得已采用的遗嘱形式,并且口头遗嘱与其他遗嘱形式相比,是最欠缺真实性(或错误的可能性最大)的一种遗嘱形式,所以,一旦该危急情形解除,遗嘱人能以其他形式(如书面、录音)立遗嘱的,口头遗嘱自然失效。即使遗嘱人未以其他形式立遗嘱,该口头遗嘱仍然无效。 拓展延伸 口头遗嘱的法律效力及注意事项 口头遗嘱的法律效力及注意事项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根据不同的法律体系,口头遗嘱的法律效力可能存在差异。在一些司法管辖区,口头遗嘱可能被承认为有效,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证明要求。然而,在其他地方,口头遗嘱可能被视为无效或不可执行。因此,为了确保口头遗嘱的法律效力,个人应该采取一些注意事项。例如,应该在有足够的证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口头遗嘱,并尽量将其书面记录下来。此外,及时将口头遗嘱转化为正式的书面遗嘱文件也是至关重要的。总之,了解口头遗嘱的法律效力及遵守相应的注意事项可以确保个人的遗愿得到充分尊重和执行。 结语 口头遗嘱是在危急情况下立的遗嘱,但解除危急情况后,书面或录音形式的遗嘱将使口头遗嘱无效。立口头遗嘱需满足条件:遗嘱人生命垂危或危急,无法以书面形式立遗嘱;需要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确保真实性。口头遗嘱程序是遗嘱人口述内容,见证人可记录或记忆。口头遗嘱因为欠缺真实性及可能出现错误而失效。口头遗嘱的法律效力和注意事项因法律体系而异,应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其有效,如有足够证人在场并尽快转化为书面遗嘱。了解法律效力和遵守注意事项可确保遗愿得到充分尊重和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章 继承 第三十一条 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章 继承 第三十三条 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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