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标异议与商标争议的区别及解析 |
释义 | 商标争议与商标异议的区别:商标争议是在被争议商标核准注册后五年内,由在先注册人提出,要求保护其权利;商标异议是在初步审定的商标上发生的社会异议,可以由任何机关、团体、企业或个人提出。争议要求涉及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而异议还包括违反法律禁用条款。商标争议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而商标异议向商标局提出,不服商标局裁定可向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 法律分析 1.两者实质不同:商标争议实质是对注册商标在先注册人的一项特殊保护措施;商标异议实质是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所进行的社会异议,包括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注册商标的所有人或在先申请人的异议。 2.两者内容不同:争议的内容是权利争执;而异议的内容只是对初步审定的商标发生异议。 3.提出时间不同:争议是在被争议商标核准注册,即发给商标注册证五年内提出;而异议是在初步审定,即在《商标公告》上刊登三个月内提出。 4.申请主体不同:争议人是特定的,即必须是在先注册人;而异议人不是特定的,可以是任何机关、团体、企业或者个人,包括在先注册人。 5.提出原因不同:争议的提出必须是被争议商标与争议申请人的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相同或近似;异议除上述原因外,还有违反《商标法》规定的禁用条款或其他规定等。 6.处理机构不同:商标争议直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商标异议向商标局提出。对商标局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 商标异议的特点: 1.权利保护异议,认为初步审定的商标与注册在先或申请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 2.社会异议,认为初步审定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的禁用条款或其他规定。 商标争议的特点: 1.申请人必须是在先注册的商标注册人; 2.提出争议的时间是被争议商标核准注册后五年内; 3.争议的两个注册商标被核定使用的范围必须涉及同一种商品(或服务)或者类似的商品(或服务); 4.争议的两个注册商标被核准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具有相同或近似的可能; 5.被争议的商标在其核准注册前未以同样理由提出过异议,也未经裁定。 结语 商标争议和商标异议在实质、内容、提出时间、申请主体、提出原因和处理机构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商标争议是指在商标核准注册后五年内,被争议商标与在先注册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相同或近似,由在先注册人提出的权利争执。而商标异议是指在初步审定阶段,即在《商标公告》上刊登三个月内,对初步审定的商标发生的社会异议。商标争议的申请人必须是在先注册的商标注册人,而商标异议的申请人可以是任何机关、团体、企业或个人。商标争议直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而商标异议则向商标局提出。商标争议的特点是保护在先注册商标权利,而商标异议则是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违反法律规定的异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二章 商标注册的申请 第二十五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缴纳费用,具体收费标准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五章 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 第四十七条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宣告无效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商标侵权赔偿金、商标转让费、商标使用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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