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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农村坟地法律规定的演变
释义
    农村坟地管理相对空白,没有具体规定。根据农村丧事习俗,埋葬地点通常由村民自行协商,如使用他人耕地需得到同意。《公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公墓的建立和管理程序,包括申请、审查、可行性报告等。公墓分为公益性和经营性,前者为农村村民提供服务,后者为城镇居民提供有偿服务。墓地所有权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丧主不得转让或买卖。公墓单位应设管理机构或聘用管理人员,并保持墓地整洁肃穆。违反规定将受到处罚。
    法律分析
    一、农村坟地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对农村坟地并没有相关的规定。
    《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公墓是为城乡居民提供安葬骨灰和遗体的公共设施。公墓分为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是为农村村民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经营性公墓是为城镇居民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实行有偿的公共墓地,属于第三产业。
    第九条规定,建立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报县级民政部门批准。
    二、公墓建立和管理是怎么规定的?
    《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七条建立公墓,需向公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申请时,应向公墓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立公墓的申请报告;
    (二)城乡建设、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三)建立公墓的可行性报告;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条建立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批准。
    第十一条与外国、港澳台人士合作、合资或利用外资建立经营性公墓,经同级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审核同意,报民政部批准。
    第十二条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持批准文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方可正式营业。
    第十三条公墓墓区土地所有权依法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丧主不得自行转让或买卖。
    第十四条公墓单位应视墓区范围的大小设置公墓管理机构或聘用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墓地的建设、管理和维护。
    墓地应当保持整洁、肃穆。
    第十五条公墓墓志要小型多样,墓区要合理规划,因地制宜进行绿化美化,逐步实行园林化。
    第十六条未经批准,公益性公墓不得对外经营殡仪业务。经营性公墓的墓穴管理费一次性收取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墓穴用地要节约。
    第十七条凡在经营性公墓内安葬骨灰或遗体的,丧主应按规定交纳墓穴租用费、建筑工料费、安葬费和护墓管理费。
    第十八条严禁在公墓内建家族、宗族、活人坟和搞封建迷信活动。
    第十九条严禁在土葬改革区经营火化区死亡人员的遗体安葬业务。
    第二十条
    本办法实施后,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公墓主管部门区别情况,予以处罚,或没收其非法所得,或处以罚款。具体处罚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制定。
    总的来说,对农村坟地管理是相对空白的,农村的土地是集体土地,根据农村办理丧事的一些习俗,去世以后埋在哪里也没有什么固定的规定,通常就是村民之间自行协商处理的,例如要埋在别人的耕地里,只要对方同意就可以使用。
    结语
    农村坟地的法律规定相对空白,目前并没有相关的具体规定。根据《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公墓是为城乡居民提供安葬骨灰和遗体的公共设施,分为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是为农村村民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而经营性公墓则是为城镇居民提供有偿的骨灰或遗体安葬服务。具体的公墓建立和管理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包括向公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建立和运营。总体而言,农村坟地的管理主要由村民委员会和相关部门协商处理,以符合当地的土地使用习俗和协商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修正):第八章 农业资源与农业环境保护 第六十二条 禁止毁林毁草开垦、烧山开垦以及开垦国家禁止开垦的陡坡地,已经开垦的应当逐步退耕还林、还草。
    禁止围湖造田以及围垦国家禁止围垦的湿地。已经围垦的,应当逐步退耕还湖、还湿地。
    对在国务院批准规划范围内实施退耕的农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修订):第二章 森林权属 第十七条 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以下简称集体林地)实行承包经营的,承包方享有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承包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承包方可以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转让等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21修正):第二章 草原权属 第十五条 草原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可以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依法转让。
    草原承包经营权转让的受让方必须具有从事畜牧业生产的能力,并应当履行保护、建设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草原的义务。
    草原承包经营权转让应当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与受让方在转让合同中约定的转让期限,不得超过原承包合同剩余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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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2 11:2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