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年施工建筑面积在一百万平方米以上的城市,监督费按委托工程建筑安装工作量的千分之二点五收取。 2、年施工建筑面积在三十万平方米以上,一百万平方米以下的市、县,监督费按委托工程建筑安装工作量的千分之三收取。 3、年施工建筑面积在三十万平方米以下的市、县,监督费按委托工程建筑安装工作量的千分之三点五收取。 4、经济特区及沿海开放城市开发区的监督费在不低于上述收费标准前提下,由当地政府自行规定。 5、构件质量监督费,按对外销售额的千分之一点五收取。 6、监督费由筹建单位和生产厂列入工程概算和产品成本。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实行主责承办、技术复核、审验分离和集体会审等制度。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主责承办人、技术复核人和行政审批人应当依照职责对消防执法质量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