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福利房怎样分割 |
释义 | 法院在判决时通常将离婚案件中的房屋归属给单位职工一方。对于婚前单位分配的福利房,如果已经付清全款,则该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归属于一方所有。而对于婚后购买的房屋,在夫妻共有财产付清全款并还清房贷后,该房屋被视为夫妻共有财产,离婚时需要平均分配,并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律分析 法院在判决时通常会将此类房屋判决归属单位职工一方。如果是婚前单位分配的福利房,并已经付清全款的,离婚时该房产归一方所有,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如果是婚后购买的,用夫妻共有财产付清的全款后还房贷的,该房产是夫妻共有房产,离婚时平均分配,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作出补偿。 拓展延伸 离婚时,分割福利房产需要考虑多个因素。首先,要查明福利房产的产权归属,包括婚前、婚后所得以及双方的贡献等。其次,需要评估福利房产的价值,可以通过房产评估机构或专业人士进行评估。然后,可以根据双方的财产状况、收入情况、子女抚养权等因素,协商划分福利房产的比例。在协商过程中,可以考虑采取等额交换、出售或共同保有等方式。最后,为了确保分割的合法性和可执行性,建议双方通过律师进行协商并制定正式的协议文件。离婚时分割福利房产是一项复杂的任务,建议寻求专业法律意见以确保权益得到保护。 结语 法院通常将离婚时的福利房产判归单位职工一方,但归属方式取决于房屋的来源和付款情况。婚前单位分配的福利房,已付清全款的属婚前个人财产;婚后购买、夫妻共同付清全款及还房贷的属夫妻共有财产,离婚时需平均分配并作出补偿。分割福利房产需考虑产权归属、价值评估、财产状况、收入情况、子女抚养权等因素,建议律师协助并制定正式协议文件,以确保合法性和可执行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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