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健全经营者集中分类分级审查制度,依法加强对涉及国计民生等重要领域的经营者集中的审查,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 所谓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的情形。例如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经商务部审查认为,此项经营者集中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将对中国果汁饮料市场有效竞争和果汁产业健康发展产生不利影响,故决定禁止此项经营者集中。 而经营者集中分类审查是指反垄断执法机构需要关注不同行业经营者集中的特点,分类进行审查,并依法加强民生、金融、科技、媒体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经营者集中的审查。 经营者集中分级审查则是指由不同层级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负责审查不同规模或类型的经营者集中。 新法关于经营者集中的审查制度更加合理、规范,有利于营造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 反垄断法修正草案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的决策部署,根据平台经济领域竞争方式和特点,进一步明确了反垄断相关制度在平台经济领域中的适用规则。既有总扩性的规定,比如在总则中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排除、限制竞争。同时也有针对垄断行为类型规定的细化规则,比如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章中规定了专门条款。 与此同时,如何完善垄断行为的认定规则、经营者集中审查问题也颇受关注。“反垄断法修正草案总结反垄断执法实践,借鉴国际经验,对反垄断相关制度规则作了进一步完善。” 法律依据 《反垄断法》第37条规定,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健全经营者集中分类分级审查制度,依法加强对涉及国计民生等重要领域的经营者集中的审查,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