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因第三者介入离婚纠纷怎样处理 |
释义 | 第三者介入夫妻关系的行为,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若第三者单纯与他人通奸、姘居且未有意破坏婚姻,不构成第三者。调解和好是首要选择,同时建议行政机关处理有过错一方的工作。若双方感情良好,第三者介入是有过错一方的遗弃所致,可进行调解和好。若婚姻基础差且感情破裂,可判决准予离婚。若无过错方提出离婚,经调解无效,一般准予离婚。对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可挽回的情况,一般判决离婚。 法律分析 行为人单有与人通奸、姘居的行为而缺少主观故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要件,不能构成第三者。第三者,是指本身有配偶,又与他人建立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或本身无配偶与有配偶的一方建立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或双方各有配偶又建立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从而妨害了他人正常婚姻家庭,并意图取代他人婚姻关系的一方的行为人。而行为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故意破坏,并意图取代他人婚姻关系的一方的行为,叫“第三者介入”。 首先是查清第三者介入的客观事实,查清第三者的婚姻状况,个人经历,一贯表现与对方的关系深度,教育第三者终止关系;建议行政机关严肃处理和调动第三者或有过错一方的工作,为夫妻和好创造条件。 其次,若双方婚前基础和婚后感情均好,第三者介入行为的发生是有过错一方遗弃妻子,另结新欢,这属喜新厌旧,应做调解和好工作,可判决不准离婚。若双方是由父母包办成婚,婚后又未建立起感情,夫妻常吵打不和,一方坚决要求离婚,在未离婚前,与第三者发生不正当性关系,为“死亡”婚姻,可判决准予离婚。 夫妻婚前感情基础好,关系融洽,过错一方喜新厌旧,但在主观上无与第三人结婚的目的,存在恢复和好的可能性。客观上,第三者已主动断绝关系,夫妻双方尚未达到不堪同居的严重后果,有过错与无过错方有争取和好的行动和希望。这类离婚纠纷,一般是找有过错一方谈心,使其回心转意,取得对方谅解,促使调解和好。若调解无效,也可判决不准离婚。 对因第三者介入而引起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离婚纠纷,一般都判决离婚。当有过错方厌弃对方,与第三者秘密来往,无过错方执意不让,导致夫妻相互敌视,夫妻关系不堪同居,无可挽回,一般调解离婚。若无过错方宁死不离,一般在分割共同财产时,照顾无过错一方,择机盼离。无过错方提出离婚的,经调解和好无效时,一般准予离婚。 结语 根据法律规定,第三者介入行为对夫妻关系造成了破裂,常常导致离婚纠纷。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需要仔细查清客观事实,了解第三者的婚姻状况和个人经历,并教育第三者终止不正当关系。对于婚前感情基础好、关系融洽的夫妻,若第三者介入是由过错一方遗弃妻子所致,可以进行调解和好工作,判决不准离婚。对于婚姻关系已经破裂且无法挽回的情况,一般判决离婚。然而,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可以通过调解和好的方式解决纠纷,以保留夫妻关系。无论何种情况,法律将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相应判决,以维护公正和合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结婚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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