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走私淫秽物品罪的立案条件为: (一)走私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百副(册)以上的; (二)走私淫秽照片、图片五百张以上的; (三)走私淫秽录音带、音碟一百盘(张)以上的; (四)走私淫秽录像带、影碟五十盘(张)以上的: (五)走私其他淫秽物品相当于上述数量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五条 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通过文字、声音、形象等形式表现淫秽内容的影碟、音碟、电子出版物等物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走私淫秽录像带、影碟五十盘(张)以上的: (二)走私淫秽录音带、音碟一百盘(张)以上的; (三)走私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百副(册)以上的; (四)走私淫秽照片、图片五百张以上的; (五)走私其他淫秽物品相当于上述数量的; (六)走私淫秽物品数量虽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