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票质押融资与基金融资融券的区别是什么? |
释义 | 【法律分析】 一、融得的标的物不同: 1、股票质押融资只能融得资金,无法做空; 2、融资融券顾名思义,可以融得资金,也可以融得证券。 二、融得资金的用途不同: 1、股票质押融资,融得的资金可以不用来购买上市证券; 2、融资融券中的融资,获得的资金通常必须用来购买上市证券。 三、担保物不同: 1、股票质押融资主要担保物是有价证券; 2、融资融券中,担保物既可以是股票,也可以是现金。 四、资金融出主体不同: 1、股票质押融资一般由银行、典当行等机构办理; 2、融资融券在各国采取了不同的运作模式,我国采取的运作模式则规定资金融出的直接主体是证券公司。 五、杠杆比例与风险控制不同 1、融资融券风险可控程度更高,杠杆比例可以根据情况调整。 2、股票质押融资实质是质押贷款,借款债权的风险随股票市值波动增加。 六、产品属性不同 1、融资融券是一种标准化的产品,在交易规则和合约细节上规定比较明确。 2、股票质押融资则体现了一种民事合同关系。 七、对机构投资者的影响不同 1、对于证券公司而言,融资融券拓宽了业务收入渠道,可以形成盈利增长点。 2、股票质押融资融来的资金只能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不足。【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者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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