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职务占用1500万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没收财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的财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没收财产。 从事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托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有前款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数额大、数额大的起点,按照本解释中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应金额标准规定的二、五倍执行。第一条 贪污、受贿金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第二条 贪污、受贿金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条例》(试行))》 (14)职务侵占罪中数额大、数额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两倍(六万)、五倍(一百万)执行。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四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