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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事诉讼开庭时提供证据吗?
释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1、第三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2、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3、第三十五条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4、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5、第四十一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1)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
    ①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
    ②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2)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
    ①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②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6、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7、第四十三条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
    8、第四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
    9、第四十五条一方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或者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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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8 20:3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