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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委托付款三方协议税务认可吗
释义
    合同约定第三方付款属于合法行为。公司委托第三方收款即是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除了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必须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他都可以别人代理。应要就交易对象与代付款的第三方共同出具书面说明,确认由第三方代为支付款项的事实。或者向交易对象、代付款的第三方发送确认函并要求回执。
    1、认可。甲方与丙方签订合同,约定由乙方代为付款。这种在民法上叫做第三人代位履行。
    2、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由该条规定我们可以知道,所谓第三人代为履行,是指第三人依照合同当事人约定由其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属于给第三人设定义务,除非第三人同意,否则是无效的。
    签订的三方协议,则甲乙之间不必另外签订协议,只要凭三方协议可以向丙主张付款。第三人代位履行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税务并没有不认可的理由。
    风险:债权单位委托第三方单位代收时,债权单位可能声称自己没有收到款项,要求重新支付;债务单位委托第三方单位代为支付时,第三方单位可能会以"返还不当得利"要求返还相应款项.
    风险防范:在债权单位要求将款项支付给第三方时,可要求其提供相应的书面委托书、或书面通知,明确写明委托第三方单位代收;债务单位让第三方单位代为支付时,应由债务单位和第三方单位写出书面说明,共同确认"由第三方单位代债务单位代为支付款项"的事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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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6 0:3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