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悔婚了应该退哪些彩礼 |
释义 | 悔婚时,以缔结婚姻目的为前提条件而向对方赠与的财产或者资金都必须退还。婚前附条件的赠与是指以缔结婚姻目的为前提条件而向对方赠与,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婚姻关系无法缔结,即使赠与的财产性利益已经交付给对方,赠与的一方仍然可以要求返还。但婚前不附条件的赠与恰恰相反,一旦财产性权益已经交付便不能要求返还。 一、男方彩礼和嫁妆都是女方的个人财产吗 彩礼和嫁妆如果都是婚前获得的,就都算女方的个人财产。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才可能是夫妻共同财产,而彩礼一般是婚前所得,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或者是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彩礼通常情况下是指婚恋中男方给女方的聘礼或礼金。彩礼带有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赠予性质,接受彩礼本身就蕴涵着对方答应结婚。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目的达到,这种赠与行为就有效存在,彩礼归受赠人所有。 二、结婚时给付的三金算彩礼么 算彩礼,但是实际上彩礼应当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加条件。只要所附加的条件不违法,不违背公序良俗,就是有效的。之所以把彩礼认定为附条件赠与,理由如下。 (1)婚约期间赠与的彩礼不同与一般的礼节性的赠与。 二者在赠与的对象、时间、方式、目的、数额等方面都有所不同。现实生活中,一般都是由男方或其父母给付数额较大的财物作为彩礼。根据习惯,彩礼的给付通常是在订立婚约之时或之后,有时还举行一定的仪式,给付彩礼一方与接受彩礼一方为了缔结婚姻的意思不言而喻。若不是为了缔结婚姻,男方是不会赠与如此数额较大的彩礼的。即使双方有一般赠与的行为,也只是为了联络感情,互相关心,数额一般不会很少,也就是说,赠与彩礼是附加了一定条件的,以将来婚姻的缔结作为赠与彩礼所附加的条件。所以,一旦发生婚约解除的情形,发生财物纠纷,不能简单地将其作为单纯的赠与行为处理。 (2)将婚姻的缔结作为赠与彩礼行为生效的附加条件符合民法的规定,符合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约定的以将来可能发生的客观事实的发生与否为条件决定其效力发生或消灭的民事法律行为。10当事人自愿赠与彩礼的行为也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把结婚作为赠与彩礼行为生效的附加条件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所以,当事人赠与彩礼时把结婚作为赠与彩礼行为生效的附加条件是合法的。这里附条件的成就与否与当事人履行义加的条件是婚姻的缔结,条件的成就与否直接决定赠与行为的生效或失效。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附条件的赠与不同于附义务的赠与。 三、彩礼钱不返还范围是什么? 1、共同花费。一方收到彩礼后,往往会拿出部分用于共同花销,如为办婚礼宴请宾客,送礼以及平时的吃喝玩乐等,在计算返还数额时都应当从中剔除。 2、属于赠与性质的财物。在恋爱中,男女双方为表情意,通常会赠与对方定情物、信物等,可以说,这些是一方自愿赌与另一方的,与有无结婚目的无关,对于该类财物,赠与方不得要求返还。 彩礼钱特殊规定: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此种情形即为彩礼返还的特殊情形。生活困难有绝对困难和相对困难之分。绝对困难是指实实在在的困难,是其生活依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因为双方已经缔结了婚姻关系,给付彩礼的目的已经实现,原则上收受彩礼一方已无需返还。如果以生活困难作为一项参考因素,体现司法对生活确有困难一方的帮助,这无疑是 对接受彩礼一方提出了一个较高标准的要求。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司法解释时,以绝对困难作为一个客观标准综合加以判断,同时兼顾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这种因给付造成的生活困难,必须是导致生活绝对困难而非一般困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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