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台湾营建仲裁协会章程:登记及注销 |
释义 | 台湾营建仲裁协会章程:登记及注销 第40条 符合仲裁法所定得为仲裁人之资格者,经本会理事会通过后,得登记为仲裁人。 第41条 仲裁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经理事会决议注销其登记: 1、经发现不具备仲裁法第六条各款所定资格之一者。 2、有仲裁法第七条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 3、违反仲裁机构组织与调解程序及费用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一款、第叁款或第五款规定者。 4、有其他严重影响仲裁之公正及公信力之情事者。 前项仲裁人之注销登记,应经全体理事叁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理事叁分之二以上决议过。 台湾营建仲裁协会章程:登记及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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