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担保人与担保物权人签订担保合同后,如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或约定实现担保物权时,担保物权人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利,形成担保物权关系。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按当事人约定实现担保物权时,担保物权人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如果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后设立担保物权,担保人与债权人之间就形成了担保物权关系,而不是债务担保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该内容由 张家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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