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企业吊销营业执照后股东的法律责任 |
释义 | 一、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股东是否应承担责任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股东要不要承担责任 (1)企业法人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注销登记前,虽然丧失了从事经营活动的资格,但仍应视为存续,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依法主张权利和承担义务。 (2)企业法人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注销登记前,依法成立清算组的,可以以清算组名义起诉应诉,参加诉讼活动,由清算组承受原企业的权利义务。 (3)企业法人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注销登记前,其出资人(包括股东、开办单位等)不依法组织清算的,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承担清算责任。 (4)如果企业法人的出资人(股东、开办单位等)出资不到位,或者抽逃资金、转移财产的,该出资人除应承担清算责任外,还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在相应范围内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对债务进行清偿,如果依法进行清算清偿债务的,该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仅以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清算后不应再承担责任!如果没有依法清偿的,法院可以将股东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承担清算责任。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第四条: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 二、针对无权委托人是否应承担责任 无权委托人通常出现在转委托情形中,即受托人未被授权可以转委托而实施了转委托的行为。转委托未经同意或者追认的,无权委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三条规定,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的除外。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三条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的除外。 三、国有企业股东如何承担责任 国有企业股东承担下列责任: 1、按时足额缴纳出资; 2、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3、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4、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企业被吊销后股东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而《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内容为“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据此,在公司被吊销后,作为公司股东,有义务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在清算中履行下列职责:清理公司财产、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解业务、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公司剩余财产、代表公司参加诉讼等等。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第四条: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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