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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被害以后就一定认定是被害人吗?
释义
    《刑事诉讼法》明确了被害人的相应诉讼权利,但对于何为被害人未做概念明确,可能是觉得被害人之称谓就足够白描,即因犯罪行为而受到侵害的人,无需再做解释。
    实践中,确有人因犯罪行为受到侵害,但不被司法机关认定为被害人。这些情况理由各异,违法相同。
    一、是为了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工作难度。
    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例,投资人有实际损失,但如果被认定为被害人则相关告权、申诉等权利就必须保障,但又是司法机关传统工作方式无力承担的工作量,故索性不再承认其被害人身份,只作为证人对待,也就省去一应告权和应对申诉等工作。
    当然此类案件中的追赃挽损,还是会按比例发还投资人的,即从实质上认可投资人的被害人身份。
    非吸案件中的受损投资人,与挪用资金、挪用公款中的被侵害单位都一样,此类犯罪的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故意,但犯罪行为给他人造成物质损失,受损者当然是被害人。被害人多,可以调整工作方法保障权利,但不应直接否认被害人身份。
    二、是为了将本应返还被害人的钱款予以罚没。
    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为例,该罪作为一种特殊手段的合同诈骗予以规定,参与者的投资款是否应被发还呢?
    如果说参与者缴纳投资款是为了继续骗取下线的投资款,故其缴纳的款项应予罚没,那么是否有只缴纳投资款但不向下发展的静默参与者呢?此类案件办理过程中是否会甄别缴费后意图继续行骗的会员和缴费后仅期待所谓项目回报的会员,是否会在甄别后,对于单纯被骗的会员进行发还呢?
    都不会,既不会甄别,更不会发还。该罪名是早期个别地方政府趋利执法常用罪名,目的就是将冻结、扣押的钱款予以罚没。
    三、是为了实现所谓的实质正义。
    此类问题在捞人型诈骗罪中最为常见。骗子以捞人为名收取他人巨额钱款,后事发构成诈骗罪无疑,诈骗案中也认可送钱人的被害人身份,但并不支持将所扣押赃款发还被害人。
    判决通常也没有论述不发还理由,其背后的实质考量是所谓被害人系意图通过行贿手段达到不法目的,故该笔钱款应予罚没。
    如果认为诈骗案中被害人同时构成行贿罪未遂,大可同时进行刑事追诉,确定刑事责任、依法进行罚没,定能向社会彰显相信法律、司法公正的信心。但如果缺乏追诉程序和罚没依据,只含糊地依托内心实质正义感觉来处理在程序上本应发还被害人的钱款,则直接呈现为剥夺了诈骗罪中被害人的合法权利,也不免给人黑吃黑的恶猜空间。
    被害人应该是一种事实状态,本不需要高深法理和司法机关的慎重把握去判断谁是被害人、谁不是被害人。霸蛮地告诉那些在刑事犯罪中受到伤害、损失的人,你不是被害人,显然是司法对被害人的二次伤害。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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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3 2:5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