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什么审批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报国务院审批。省级行政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报国务院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各市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各市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第五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 国务院授权的机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进行督察。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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