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2023年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 |
释义 | 法律分析:2001年,浙江省制定了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此次修改后的新《办法》除了明确规定海域使用金包括海域出让金、海域转让金和海域租金外,还增加了海域使用转让、出租、招标、拍卖等环节的细化规定,对招标、拍卖出让海域使用权的,要求按招标、拍卖的成交价款征收海域使用金。新《办法》分渔业、交通运输、工矿、旅游娱乐、海底工程、围海造田等12大类27个小项,按照其对海洋资源的利用方式不同,其征收标准从3元/年·亩至1000元/年·亩不等。新《办法》大幅提高了围海造地项目的征收标准,最高达一次性征收2万元/亩。除国家明确可以减免外,对于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用设施用海、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用海,以及渔民个人或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养殖用海和其他确有困难需要给予政策性减免照顾的项目用海等,新《办法》规定,可以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减缴或免缴海域使用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八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政府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已经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涉及上述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 除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外,其他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开始制定规章的时间,与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的本市、自治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同步。 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政府规章。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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