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水费收缴管理制度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一)农村工程实行计量收费。严格执行抄表计量收费制度。用水户均要安装经质量监督部门校准的水表,按量付费,原则上每月抄表收费。也可根据本村实际,在每月抄表、管线巡查正常的前提下,两个月收缴水费一次。 1、各村、各户的总表与分表抄手数字不相等时,分摊水损。饮水进户的户户安装水表,以表计量。      2、用户在接到饮水收费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交清水费。逾期未交的,停止饮水。  3、饮水管理单位应对所有用户按最低用水标准核定基本用水量,用户实际用水量超过基本水量的,按实际用水量征收水费;用户实际用水量不达基本水量的,按基本用水量征收水费。 4、饮水管理单位应对所有用户按平均日用水定额核定最高用水量,用户实际用水量未超过最高用水量的,按实际用水量征收水费;用户实际用水量超过最高用水量的,超出水量要加价,实行阶梯水价。  (二)管理单位每月按规定的时间抄表、收费。因水表发生故障致使计量不准或不计量等非人为情况时,可采用下列方法计算收费。 1、参照上月用水量计费。     2、按前几个月的平均数计费。  3、按实际人口、牲畜用水定额计费。     4、按基本用量计费。 (三)管理单位或用水户人为计量设施不准,可随时进行校验,对既不校表、由不按规定缴纳水费的,管理单位有权停止饮水。 法律依据: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五条 水资源费由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审批权限负责征收。其中,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的,水资源费由取水口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 第六条 按照国务院或其授权部门批准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量分配方案调度的水资源,由调入区域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审批权限负责征收水资源费。 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的调水,水资源费的征收机关和资金分配,由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确定,并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审核同意后执行。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不能协商一致的,由流域管理机构提出意见,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审批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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