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破产企业逃避债务的行政责任是指实施了法律规范所禁止的行为在行政上承担的法律后果。承担行政责任的对象是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上级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这些人员为了使破产企业逃避债务或配合支持破产企业逃避债务,不履行法定义务。不遵守法律规定,不听从清算组织和人民法院的安排,实施诈欺、隐瞒、作弊、侵权等行为,除追究经济责任外,还要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如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 《企业破产法》第127条规定,债务人违反破产法规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违反破产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第129条规定,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破产法规定,擅自离开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可予以训诫、拘留,可以依法并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