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
释义 | 一、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1、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成立条件是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便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遭受毁坏,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上表现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与放火罪、爆炸罪的界限是什么 1、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与放火罪、爆炸罪侵犯的客体都是公共安全,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行为人亦可采用放火、爆炸的手段破坏易燃易爆设备,往往也会导致火灾、爆炸的严重后果。 2、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犯罪对象不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正在使用中的易燃易爆设备;放火罪、爆炸罪的犯罪对象是一切公私财物。行为人采用放火、爆炸方法破坏易燃易爆设备,这是法条竞合问题。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应以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论处,而不能定放火罪或爆炸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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