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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婚内财产协议中的遗产分配问题
释义
    夫妻财产约定存在的问题及法律无效性。包括赠与未完成、财产约定给子女却未交付、以离婚确定财产归属、排除法定权利和义务的约定、约定忠诚条款的纠纷。在实践中,这些约定往往无效且容易引发争议。对于财产约定,应注意实际过户,对于排除法定权利和义务的约定,应认识到其无效性。对于忠诚条款,应侧重于补偿金,并详细规定违背忠诚的行为。
    法律分析
    1、对不动产的产权进行约定,在签订协议时,有的夫妻会将一方的婚前个人所有的房产约定为双方共同拥有,将一部分产权赠与对方,这种约定往往只限于约定,大多并未进行实际的产权过户,属于一种赠与未完成的行为,而且属于一种可撤销的赠与,这种约定除了当事人拥有良好的诚信,很多时候最后不了了之。
    2、将财产约定给予子女,有些夫妻以一方存在过错为由,将财产约定赠与子女所有,但是很多时候这些财产并没有实际交付或是进行产权过户,仍然存在于父母手中,此条款在实践中往往产生很多纠纷。
    3、以离婚为由确定财产归属,有些夫妻约定“谁提出离婚,谁净身出户”,类似条款实际上违背了“婚姻自由”的原则,在法律上被认定为无效条款。
    4、设置条件排除法定权利和义务,有的夫妻约定“若一方出轨,自动丧失孩子的监护权”“若一方出轨,另一方不承担任何抚养义务”,这样的约定是无效的,孩子的监护权,以及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是作为父母的法定权利和义务,不能通过设置条件,而对其免除,因此类似条款是无效的。
    5、约定忠诚条款,对于“忠诚义务”的约定,有些夫妻约定“若出轨,净身出户”或是“放弃全部财产”这样的字眼描述,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产生很多纠纷。对于“忠诚协议”的约定,应尽量将重点放在补偿金上,而非使用上述绝对字眼。同时还应注意对“违背忠诚”的内容进行细化,而非一笔带过,最终无法确定是否违背了忠诚协议。
    结语
    合理约定不动产产权、财产赠与、离婚财产归属等条款,需注意实际过户和诚信问题。排除法定权利和义务的条件约定无效,如剥夺监护权、免除抚养义务。忠诚条款应注重补偿金,避免使用绝对字眼,细化违背忠诚内容,以确保协议有效和纠纷减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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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 0:17: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