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主体是有义务报商检机构检验进出口商品的个人和单位;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管理秩序;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商品检验,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情节严重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条 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商品检验,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